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