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木材号印管理制度。本县生产的木材规格材经采伐验收后应由所在乡镇林业管理部门或国有林场打号印。

自治县出产的木材规格材无检木号印的禁止运输、经营、加工。

禁止制售假检木号印。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