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木材经营加工台账管理制度。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建立木材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木材加工企业购买的木材或半成品原材料,须在购入3日内持有效合法来源证明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现场查验后记入木材购销登记册(卡),并经现地植物检疫后以此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无号印或号印不全的应同时申请补打号印。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