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县禁止下列危害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扒剥活立木树皮、未经审批擅自采集枯死树、伐倒木和非法收购、加工大柴;(二)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放牧、割柴草;(三)毁林开荒、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中药材及占用已开垦的林地重复种植;(四)非法采挖、移植树木;(五)采挖山皮土等破坏土壤覆盖层;(六)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七)非法砍伐柞幼树毁林养蚕;(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