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预报、调查等防治工作和森林植物、林木、种苗及林产品的检疫工作,管控和扑灭疫情,监管处置疫木及其制品。

禁止违法违规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

禁止妨碍、阻挠疫木采伐、运输等除治疫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