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对下列行为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保护森林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扑救森林火灾有重大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盗伐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和破坏林地,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