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对下列行为给予表扬和奖励:(一)保护森林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二)扑救森林火灾有重大突出贡献的;(三)检举揭发盗伐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和破坏林地,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