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有效按照要求,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