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耕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耕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耕地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