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耕地污染防治工作。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耕地污染防治方面的项目资金,推进耕地保护和安全利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