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耕地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耕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有耕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