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耕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耕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耕地污染防治技术培训,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自然资源、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耕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