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耕地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