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