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污染防治、安全利用、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