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条有效耕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