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定期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导和培训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