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进行改造,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