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对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