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污染程度将耕地按照三个类别管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耕地作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作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耕地作为严格管控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