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或者整合应用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系统,加强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统计工作,健全耕地质量等级信息档案,定期上传、更新耕地质量等级信息,运用大数据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实行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