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收集、分析与寄递安全有关的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并按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