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用于经营活动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及其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管理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监督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六)根据需要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市邮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快递服务车辆管理协作机制。邮政、快递服务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致人伤亡,并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有关信息抄告市邮政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约谈该邮政、快递企业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