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建立快递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建立安全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用户的信用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