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服务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邮政营业场所、村邮站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落实。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村邮站的业务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支持村邮站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配送服务。鼓励村邮站叠加电商、快递等增值业务,拓展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