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筒(箱)等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因道路改造等特殊情况确需迁移邮筒(箱)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应当与邮政企业充分协商后作出妥善安排,确保所在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不降低。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