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人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