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人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