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测评工作,公布评价结果。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