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测评工作,公布评价结果。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