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不文明行为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