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鼓励和支持公民劝阻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