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十五条有效重点治理以下影响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一)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二)损坏公共绿地和绿化、环卫设施;(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油烟、动物尸体等各类污染物;(四)向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库、山塘、桥涵下空间等倾倒垃圾;(五)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禁止垂钓区域内钓鱼。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