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垃圾;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外露天烧烤影响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