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十四条有效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一)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垃圾;(二)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外露天烧烤影响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