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重点治理以下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占用盲道、坡道、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开展商业活动、集会和广场舞等娱乐活动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