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十二条有效重点治理以下影响社区生活的不文明行为:(一)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二)在住宅小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车辆等充电;(三)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四)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发出噪声,严重干扰他人生活。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