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开放合作第三十三条有效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鼓励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与其他区域、城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