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自主创新示范区内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健全孵化服务功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管理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