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水源严重不足地区,应当采取财政投资、社会捐资等多种途径筹资建设引水、蓄水工程和设施。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控制地下水位。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