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