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管理市政工程设施;

(二)检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情况;

(三)参与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新建、扩建、改建计划;

(四)对使用市政工程设施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在建工程严重影响市政工程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责成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六)参与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图纸的审查;

(七)参与市政工程设施和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八)参与处理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突发性事故。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