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在桥涵设置限载、限高、限速标志。

机动车辆通过桥涵,应当遵守标志牌的规定。超过桥梁限定荷载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和速度通过。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