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的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