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装管布线、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