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下列范围批准临时占用须严格控制:(一)车行道;(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和其他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各五十米范围内;(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五)消防栓、测量标志、进水井、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