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态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采伐、移植林木;(二)擅自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采种;(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四)砍柴、放牧;(五)焚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或者野炊;(六)狩猎、乱挖滥采野生植物;(七)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八)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九)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管护配套设施;(十)其他毁坏林地和林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