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林工程类别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和警示牌。

禁止破坏、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警示牌。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