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对应当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处以三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