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建供水设施的注册计量设施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自建供水设施的注册计量设施的,应当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