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建供水设施的注册计量设施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损坏自建供水设施的注册计量设施的,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