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未经循环使用而直接排放的;

(二)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