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使用先进的节水器具、设备,改进用水工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器具,应当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水单位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