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用水单耗高于用水定额的生产企业,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新增其用水指标。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